名称
昌吉回族自治州
拼音
Chāngjí Húizú Zìzhìzhōu
类别
地级行政区
所在省份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
所在区县
昌吉回族自治州
名称含义
“昌吉”之名含义有两种说法。一说“昌吉”本为“仰吉”之转音,含义是“新”的意思。《元史·地理志·西北地附录》和《突厥语大词典》里都记载有“仰吉八里”(意为新城)这一名称。二说据《阅微草堂笔记》或《西域水道记》记载,昌吉一名系蒙古语,是“场圃”的音译,它原是一条河的名称。今取昌盛吉祥之意。
名称起源
1955年,昌吉回族自治区改名为昌吉回族自治州。以州人民政府驻地昌吉得名。
名称历史
西汉为车师后国等山北游牧小国地,西汉神爵三年(前59),置西域都护府,属之。唐代为庭州属地。长安二年(702),置北庭大都护府治金满(今吉木萨尔县)。宋代属高昌回鹘。元代属别失八里行尚书省。明代为蒙古和硕特游牧地。清乾隆二十七年(1762),筑宁边城,三十八年,设昌吉县,隶迪化直隶州。光绪十二年(1886),隶迪化府。1929年,属迪化行政区。1954年,成立昌吉回族自治区,辖昌吉、乌鲁木齐、米泉3县。1955年,改为昌吉回族自治州。1958年,撤乌鲁木齐专区,所属玛纳斯、呼图壁、阜康、吉木萨尔、奇台、木垒哈萨克自治县6县划入昌吉回族自治州。1959年,乌鲁木齐县划归乌鲁木齐市。1975年,玛纳斯县划入石河子地区。1978年,玛纳斯县复划归昌吉回族自治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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