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称
鄂伦春自治旗
拼音
Oroqen Zìzhìqí
类别
县级行政区
所在省份
内蒙古自治区
所在城市
呼伦贝尔市
所在区县
鄂伦春自治旗
名称含义
以少数民族鄂伦春族名称命名。“鄂伦春”系鄂伦春语,意为“住在山上的人们”,又意为“使用驯鹿的人们”。“住在山岭上的人们”为现代鄂伦春人普遍的说法,认为“鄂伦春”是由鄂伦春语“鄂伦”和“千”组成,其中“鄂伦”是山的意思,“千”表示“什么的人们”,“鄂伦千”即住在山上的人。后者始见于清朝的文献记载。康熙年间图里琛的《异域录》说:通古斯人“畜鹿以供乘驭载,其鹿灰白色,形似驴骡,有角,名曰‘鄂伦’”。这种供人役使的驯鹿在通古斯语中被称为“鄂伦”便含有使用驯鹿的人的意思。这两种说法表面上似乎有些矛盾,其实是不矛盾的。住在山岭上和使用驯鹿与鄂伦春族都有着密切联系,因此名称包含这两种意思。因该地区多为鄂伦春族人,故成立鄂伦春自治旗。
名称起源
1931年6月27日,在原托河一带建立鄂伦春旗。1952年5月31日,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将“鄂伦春人民政府”改为“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”。
名称历史
鄂伦春自治旗境域最早见诸史籍的是东胡之地,匈奴战败东胡并占据其地。汉时为拓跋鲜卑所居。后魏至隋唐时为室韦地。辽属上京道东北路招讨司辖。金围蒲与路辖地。元为辽阳行省山北辽东道辖。明属奴尔干都指挥使司辖。清太祖天命年间、天聪年间,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的索伦部(清初对鄂伦春、鄂温克、达斡尔等族的总称)陆续归附清王朝,并向朝廷纳贡。顺治年间,将居住在黑龙江北岸的鄂伦春、鄂温克、达斡尔等族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居住,鄂伦春人绝大部分被迁到大兴安岭东坡嫩江支流的多布库尔河、甘河、诺敏河、那都里河、托河等河流两岸的原始森林中游猎,由清王朝理藩院直接管辖。康熙二十二年(1683),清政府设置黑龙江将军,鄂伦春族归黑龙江将军管辖。三十年(1691),清政府组建布特哈八旗,在宜卧奇后屯建立了总管衙门,将鄂伦春族猎民正式编入八旗。同治十年(1871),按居住的河流,分五路八佐进行统治。1931年6月27日,在原托河一带建立鄂伦春旗。1933年7月12日,裁撤鄂伦春旗。1934年,兴安北省辖原托河路鄂伦春人行政事宜。1948年7月,成立鄂伦春努图克,驻地朝阳,隶属巴彦旗。1949年4月,成立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(呼纳盟),巴彦旗和莫力达瓦旗合并,称莫力达瓦旗,诺敏和鄂伦春努图克隶属莫力达瓦旗。1950年,鄂伦春努图克改称甘奎努图克;同年,在原托河路地域建立托扎敏努图克,隶属喜桂图旗。1951年4月7日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鄂伦春旗,诺敏、甘奎、托扎敏三个努图克隶属鄂伦春旗;10月31日(农历十月初一),在小二沟召开了鄂伦春旗成立大会。1952年5月31日,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将“鄂伦春人民政府”改为“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”。至此,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旗成立了。1954年,鄂伦春自治旗归呼伦贝尔盟管辖。1958年底,旗所在地小二沟迁到阿里河。1969年8月1日,鄂伦春自治旗划归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管辖。1979年7月1日,经国务院批准,鄂伦春自治旗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管辖。2002年,呼伦贝尔盟撤盟设市,鄂伦春自治旗归呼伦贝尔市管辖,沿用至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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