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称
阳春市
拼音
Yángchūn Shì
类别
县级行政区
所在省份
广东省
所在城市
阳江市
所在区县
阳春市
名称含义
因取意漠水之阳,四季如春,故名。
名称起源
1994年5月,撤销阳春县,设立阳春市(县级)。
名称历史
战国时期属百越地。秦始皇二十六年(前221),设南海郡,阳春地属。汉元鼎六年(前111),阳春为合浦郡高凉县地。三国吴赤乌元年(238),设莫阳县,隶属于高兴郡,为阳春地建县之始。晋太康元年(280),撤销高兴郡,莫阳县隶属高凉郡。南朝梁普通四年(523),撤销莫阳县,改设阳春郡并置阳春县。隋开皇十年(590),撤销阳春郡,阳春县隶属于高州。唐武德四年(621)置春州,阳春属之。宋开宝五年(972),撤销春州,阳春、罗水、流南三县改属恩州。次年,复置春州,将罗水、流南二县并入阳春县。大中祥符九年(1016),撤销春州,阳春县改称新春县,隶属新州。天禧四年(1020),再复春州,新春县复称阳春县。熙宁六年(1073)废春州,阳春县改属南恩州。明洪武二年(1369),阳春县改属肇庆府。1912年,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。1936年10月,改属广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。1950年7月,原在明朝从阳春县西部山区划拨给东安县的地域,重新由云浮县划归阳春县管辖。从此,阳春境域固定为现在的规模。1959年3月,阳春县与阳江县合并,称两阳县。1961年10月,复设阳春县。1988年1月,阳春县改属阳江市。1983年9月1日,阳春县改属江门市。1988年1月,阳春县改属阳江市。1994年5月5日,撤销阳春县,设立阳春市(县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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