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称

鹤峰县

拼音

Hèfēng Xiàn

类别

县级行政区

所在省份

湖北省

所在区县

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

名称含义

鹤峰,指城周山峰秀闰、白鹤环绕。

名称起源

鹤峰,古称柘溪、容米、又称容阳。柘,即拓桑。相传古时候这里柘桑树很多,生长茂盛,县志记有“古柘沿溪绿,仙桃映谷红”的诗名。还以“枯桑为弓”,柘溪之称,取意于此。容阳,得此名始于汉朝,长乐县志记载:“鹤峰古称柘溪,取其地居华容之阳,故土司时有容阳之称,后改称为容美耳”。容美,据考证,不是汉语,是土家语。古代土家称“妹”为“冗”,而“米”或“美”为其词尾,相当于“妹”的儿化。“容”与“冗”近音,故“容美”或“容米”相当于“妹儿”的意思。从这个语言信息,应该是此地古代为“妹妹住的地方”或说这里的部落首领是女性。清雍正十三年(1735),“改土归流”,容美始称“鹤峰”,以城周山峰秀闰、白鹤环绕,钦定而得佳名。

名称历史

两千多年前土家族的先民容米部落在此繁衍生息,后为容美土司领地,田氏土王世袭相承。自称“自汉历唐,世守容阳”。有文字记载的土司统治有425年,即元至大三年(1310)至清雍正十三年(1735),田氏土司对朝廷“纳贡”而不纳租税,受朝廷封赐而不受俸禄。元至正十年(1350),设立四川容米峒军民总管府,此为容美即今鹤峰境设官之始。元至正二十七年(1367),改设容美军民宣抚司。明洪武五年(1372),改置容美长官司;七年(1374),升容美宣尉司;十四年(1381),因受“洞蛮向天富作乱”而被废宣慰司及四长官司。明永乐四年(1406),复置宣抚司。明崇祯十三年(1640),再升宣慰司。清沿明制,雍正年间,朝廷对西南诸土司实行“改土归流”政策。清雍正十一年(1733),容美宣慰司使田旻如不满清朝政策,拒不进京,清政府追究,派大兵压境,终以武力迫使容美土司“改土归流”;十三年(1735)“改土归流”,容美土司辖地被分设为一州一县,即鹤峰州和长乐县(今五峰县),隶属宜昌府,首任知州毛峻德。清光绪三十年(1904),鹤峰县州升直隶厅,隶属湖北布政使司施鹤道。1912年,辛亥革命后,民国政府成立,鹤峰废厅设县,称鹤峰县,隶属湖北省,首任知事毕事苑。1915年,属荆南道。1926年,改属施鹤道。1929年1月,贺龙率领工农革命军占领鹤峰县城后,于13日建立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内第一个县级苏维埃政府,属湘鄂西苏维埃政府、湘鄂边苏维埃联县政府管辖,直至1933年12月红三军离开鹤峰。1934年,国民党政府恢复对鹤峰县的统治,属湖北省第十行政督察区。1936年,湖北省第十行政督察区改称第七行政督察区,属第七行政督察区。1949年11月18日,鹤峰解放。1949年11月25日,成立鹤峰县人民政府,属湖北省恩施专员公署。1958年12月,完成人民公社建制,全县划9个人民公社。1960年12月,恢复区的建制。1968年9月,成立鹤峰县革命委员会。1975年下半年,撤区并社,将原6区1镇50个公社撤并为14个公社、1个社级镇(城关镇)。1980年4月20日,《国务院关于湖北省设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批复》国发〔1980〕89号,撤销鹤峰县,设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,属恩施地区行政公署。1980年5月,成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,撤销鹤峰县革命委员会。1983年8月19日,《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地市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》国函字164号,撤销鹤峰土家族自治县,恢复鹤峰县。1984年3月,废除人民公社体制,恢复区乡行政区划。1996年11月,撤销区公所及区公所所辖乡镇建制,原区公所所辖乡镇成建制设立为管理区。名称沿用至今。

本文来源:中国•国家地名信息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