昌吉市

名称

昌吉市

拼音

Chāngjí Shì

类别

县级行政区

所在省份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

所在城市

昌吉回族自治州

所在区县

昌吉市

名称含义

“昌吉”之名含义有两种说法。一说“昌吉”本为“仰吉”之转音,含义是“新”的意思。《元史·地理志·西北地附录》和《突厥语大词典》里都记载有“仰吉八里”(意为新城)这一名称。二说据《阅微草堂笔记》或《西域水道记》记载,昌吉一名系蒙古语,是“场圃”的音译,它原是一条河的名称。今取昌盛吉祥之意。

名称起源

1983年,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昌吉县,设立昌吉市。以市人民政府驻地昌吉得名。

名称历史

西汉为车师后国等山北游牧小国地,西汉神爵三年(前59),置西域都护府,属之。唐代为庭州属地。元代称“仰吉八里”。明代作“昌都刺”。清乾隆二十七年(1762),驻宁边城,设巡检。清乾隆三十八年,设昌吉县,属迪化直隶州。光绪十二年(1886),隶迪化府。1949年,属迪化专区。1954年,划归昌吉回族自治区。1955年,改为自治州。1983年12月22日,撤销昌吉县,设立昌吉市,仍属昌吉回族自治州。

本文来源:中国•国家地名信息库